阅读: 加入时间:07-10-21 22:31:26 湘医眼科站 |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了解和接受捐献角膜这一善举,让那些失去光明的人得以开启心灵的窗户。
什么是眼库?
眼库的工作是为移植手术获取和分配眼组织的一种非赢利机构,其工作包括角膜移植,器官保存,科学研究,教学等。眼睛清晰的对外窗户就是眼膜,大约有一分硬币大小,也是最普遍,最有效的器官移植部位。眼睛的外壁除了角膜外,大部分是巩膜,也可用于保存和眼睛重建手术,但是整个眼球不能完整移植。
眼库的体制应该是怎样的?附属于医院,还是独立的,或是附属于红十字会之类的组织?
建立眼库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捐献的角膜,与捐献的其他的器官有所不同。其他的器官移植,可能是一对一的捐赠。而角膜的捐献,则是集中在眼库,然后从眼库转移给需要移植的患者。因此,眼库的建设极为重要。眼库可以建在相关的医院,由医院统一管理,进行组织。
什么人可以捐献眼球?
几乎所有人均可捐献眼球,即使超过75岁的老人,视力差的人,戴眼镜的人,以及以前患过眼病或进行过眼部手术的人也可以捐献角膜,因为他们的角膜并没有受到影响。即使经过检查不能应用于临床治疗,其眼球组织也适合进行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怎样捐献眼球?
首先捐献者需要与家人进行沟通,再与眼库工作人员联系,取得捐献表和卡片,填写完整后寄送至眼库,即完成了捐献登记工作。(请注意:眼球在死亡后12小时内必须捐献。)
捐献眼球需要费用吗?
不需要。眼库人员将亲自前往取材。任何器官买卖活动均为法律所禁止,医疗活动中的费用仅仅是材料处理,保存,运输的成本。
捐献者家人能知道接受移植患者的情况吗?
不能,因为登记接受移植的患者很多,捐献者家属不能指定接受移植人。
接受移植者能知道捐献人的情况吗?
不能。捐献者的个人情况将保密,接受移植者的谢意将由眼库工作人员传达。
捐献眼球可以进行何种科学研究?
捐献的眼球可以用于角膜病,青光眼,白内障,视网膜疾病,整形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接受移植者需要等待多长时间? 角膜可以保存多久?
接受移植者等待的时间取决于角膜的数量,以北京同仁眼库为例,目前每年可以进行200~300例角膜移植。
角膜保存效果最佳方法是中期保存,一般在两周内可以保存较膜片的质量,否则只能进行干燥保存用于其它治疗。
对角膜的需求有多大?
尽管每年全球完成超过50 000例角膜移植手术,但是需要永远无法满足,并且人工角膜在临床上的应用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有超过200万角膜盲患者,每年得到角膜移植手术的机会极低,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
目前中国角膜移植和捐献的现状是怎样的?
角膜捐献的现状是供不应求,要求提供角膜移植的很多,而供体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角膜捐献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当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伦理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认为自己角膜是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死亡后,也不能离开自己的身体,毁坏自己的完整性;同时,对于自己的亲属,当然也不愿意担当出卖自己亲属眼球这样的罪名。这说明,宣传普及不够,也缺乏必要的立法。至于眼库体制不是主要的问题,更多的是要有深入的宣传和陈旧观念的破除。
眼库获赠角膜数量和实施手术的数字存在落差,这种落差是怎么出现的?
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一样的,就是大家不愿意捐献角膜,当然眼库中也就没有足够的数量去给需要进行角膜移植的患者进行移植了。
角膜移植是否存在黑市交易问题?
虽然没有对此没有进行过调查。但是推断是会有黑市交易的。这就是说,正是由于角膜社会需求的刺激,当然就会有非正常渠道的补充。它的危害就是破坏正常的器官移植的秩序,将身体器官和组织当成商品进行交易,使社会风气受到危害,精神文明建设受到阻碍,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社会为弥补角膜需求量和实际捐献量的巨大落差付出了多大代价?由谁来承担,仅仅是患者个人及其家属吗?
这种落差,主要的是由患者和家属承担,但是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严重负担。例如,增加一个残疾人,就要有社会提供相当的帮助,对残疾人提供帮助的负担,是由全社会也就是纳税人的钱来负担的。
国内一些城市已经针对包括角膜捐献在内的遗体捐赠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
关于遗体捐赠、器官移植的立法,事实上不是地方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国家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仅仅能够解决一个地方的规范问题,但是,要想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由国家立法,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一点,深圳等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探索了,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
对角膜捐献立法的重要性何在?有些什么意义?
对于立法,当然不能就规定角膜捐献的法规,而是要规定统一的关于人体组织和器官以及尸体的捐献条例。这样,就可以一下子就解决了全部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全面统一人体器官、组织和尸体的捐献行为,以及捐献的器官、组织以及尸体的合理使用,制止非法交易,同时也就保护了人的合法权利。
国外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和组织利用的有序进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证器官移植工作的广泛开展。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这些器官移植法的内容涉及了尸体器官捐献的立法,供者死亡标准立法,以及活体器官移植立法等,对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捐献志愿的法律效力问题(比如老人生前已经志愿捐献角膜,但是家人不愿意捐献)应该如何解决?
捐献自愿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如果本人志愿捐献遗体、器官、组织,其他任何人都不可干预。发生争议,法院裁决的时候,应当按照遗嘱的效力对待。
除了眼角膜之外,其他的器官移植是否也存在上述这些难题?
是一样的,例如肾脏移植,同样如此。例如,如心脏、肾、肺、血液、骨髓等,都是单一物,都占有一定的空间,人可以感觉、感知的有形体,都是有体物。同时,它们也都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脱离活体、尸体的组织和器官十分稀缺,据统计,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急切等待器官移植,需求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天有17人在等待移植中死亡。 我国需要进行心脏移植的患者至少在5万以上,而目前只做了82例;我国每年因慢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患者在14万左右,且多为青壮年,有几十万人等着肾移植,而目前所做的肾移植总数为6.2万例;我国是肝病大国,仅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就有3000万,其中20%可能发展为肝硬化,1%-5%可能发展为肝癌,仅这类晚期肝病患者最少有630万,但肝脏移植到2000年底总共才做了484例。
|
该文章来自 湘医眼科站(www.xymoz.coM)Copyright?2003-2007
|
|
|
|
|
|